可接受使用策略 (Acceptable Usage Policy)
SLEX聯邦RP伺服器(以下簡稱:本公司)「SLEX」官方網站與伺服器之可接受使用策略(以下簡稱『本AUP』)意指為:本公司保留隨時修訂、修改、修正或更替規則及條款之全部或部份內容的權利。
為保護所有客戶,網站、產品和服務,網路和硬體設施,本AUP將遵循租賃服務契約之法規條款;本公司致力於提高網站、網路和實體設施的安全性和可用性,對網站、網路和硬體設施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以下簡稱『本公司服務』)的使用進行控管調節和限制。
本AUP適用於使用本公司服務的每一位客戶,所有使用者及訪客。無論這些使用者是否為本公司的客戶。
客戶有責任遵循本AUP法律條款,任何由其客戶和使用者造成的違反法律之行為將由客戶承擔,無論該行為是否得到客戶的授權。
客戶就此聲明並保證已經閱讀,理解和接受服務條款、服務級別協議和本AUP的約定。
如若使用者繼續使用本公司服務、網路和實體設施將視為接受有關租賃服務契約內容。
在得到檢舉通知的情況下,本公司才會注意到違反本AUP之相關違法行為。
本公司明確宣稱:不對任何過渡性、臨時性或永久性存儲在本公司網路或任何伺服器,
傳輸的資料和內容負任何法律責任;且不對使用者的作為或疏忽負任何法律責任。
反侵權政策
客戶不得將任何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或者侵犯他人商業機密權的資訊、資料或者作品透過本公司的服務傳送、分發下載、複製、貯藏、寄存或者儲藏於伺服器。
本公司有權禁止訪問或移除侵權內容,以符合各種法規或條例的要求,請參見千禧年數位版權法案DMCA侵權投訴。
如有任何客戶,屢次違反相關反侵權政策、任何版權法規或者任何其他知識財產的所有權,本公司將保留以下權利:
永久停止或者終止該客戶 / 永久停止或終止該協力廠商使用者使用本公司的網路或者實體基礎設施。
伺服器及服務受到或進行攻擊
攻擊包括但不僅限於DDoS攻擊,任何形式的攻擊,任何造成或者引起安全破壞或者網路通訊中斷以及/或者網路連通性中斷的行為或服務。
本公司有權暫時停止或永久終止受到或遭受DDoS攻擊的客戶的服務,並且不會對該行為進行任何形式的補償費用。
法律調查
客戶將配合且遵循任何關於本公司服務的使用或者置於其伺服器上或通過其服務傳送的內容的民事或刑事偵辦調查,包括但不僅限於下列內容:
傳喚令、傳票、凍結令、搜索證、資訊請求、監聽器、電子攔截以及監視、保存請求,以及其他任何來自法庭、政府單位或者管理機構(均視為一次調查)的命令。
本公司可向任何一位尋求配合調查的用戶或個人收取合理的費用及開支。
本公司保留無須通知客戶即服從任何調查的權利。如果因本公司服從任何法律調查而導致某位客戶的使用發生網路斷線或者因配合檢警單位調查而要求所有或部分伺服器暫停服務,
客戶將無權得到退款或任何服務賠償費用,並且本公司並不會因此而違反任何網路服務協定。
違反本AUP
本公司可根據行動合理性自行判斷客戶是否違反本AUP的明文規定及精神,進而終止客戶登入服務之使用,並將本公司服務內任何內容加以移除並刪除。
本公司亦可依其自行考量,於通知或未通知之情形下,隨時終止本公司服務或其任何部分。
客戶同意依本AUP任何規定提供之本公司服務,無需進行事先通知即得終止,客戶承認並同意:
本公司得以立即關閉或刪除客戶帳號及帳號中所有相關資料及檔案,及停止本公司服務之使用。
此外客戶同意:若因違反本 AUP而導致的任何本公司網路服務中斷或使用被終止,
本公司對客戶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客戶不會得到任何退款或服務賠償費用。
本公司保留隨時調查任何事實、可疑、或者被涉嫌違反本 AUP行為的權利,
這些調查包括獲取置於任何伺服器、網路或實體基礎設施本身與任何相關聯的資料和記錄。
著作權侵權訴訟
以下是本公司根據美國通過的「1998年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DMCA) 第 17 卷第 512(C)(2) 條的規定(17 U.S.C. 512),
所訂制遵循的著作權侵權索賠處理程序。本公司為指定代理方接收侵權聲明,其詳細資訊如下。
本公司對於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版權的保護非常之重視。一旦經通報發現侵權事件,我們所遵循的處理方式是:
(1)立即封鎖該網站,或是移除確信會侵犯第三方著作權的內容。
(2)同一帳號經重複發現侵權,將立即遭到停權或刪除的處份。
侵犯著作權聲明通知書必須含有下列項目方能具有效力:
◎必須是書面形式。
◎必須發送到上述確定的指定代理方。
◎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主張遭侵權之版權持有人(簡稱「投訴方」)授權之代表的親筆或電子簽名。
◎出具聲稱遭侵權之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識別資訊,或者是單一通知內包括單一網站內的多個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此類作品代表清單。
◎出具聲稱侵權或受侵權活動影響之素材(內容)的識別資訊,被移除或停用的存取管道,以及提供足以允許該服務提供商找到侵權物件位置的資訊。
◎可以聯絡到投訴方的資訊,如地址,電話號碼,也包括可以聯繫到投訴方的電子郵箱地址。
◎出具投訴方有充分理由相信,使用素材(內容)的方式並未經過版權持有人、代理人,或法律授權的闡述聲明。
◎出具保證投訴方通知書中的資訊是準確的,並且保證投訴方已經得到版權持有人的授權代表,如有虛假願接受法律處罰的聲明。
在收到符合上述資訊的侵權聲明通知書後,服務提供者將進行下列事項:
◎立即移除或停用放置被稱為侵權素材(內容)的存取管道。
◎採取適當措施儘速通知此述侵權者,其已移除或停用放置被稱為侵權素材(內容)的存取管道。
◎在適當的情況下終止為屢次侵權的帳號用戶服務。;
◎此述侵權者(用戶)在被停用通道,或移除放置被稱為侵權素材(內容),並且收到服務提供者的通知之後,也許會提供反控告通知書。
反控告通知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方能具有效力:
◎必須是書面形式。
◎必須發送給服務提供者的指定代理方。
◎必須包含的實質資訊:
◎此述侵權者(用戶)的親筆或電子簽名。
◎出具已經移除聲稱被侵權的素材(內容)或已停用該存取管道的證明,以及提供在移除或該存取管道停用之前,該資料所出現的位置。
◎出具此述侵權者(用戶)合理認為,是因為疏忽或是識別發生錯誤,才讓素材(內容)被移除或存取管道遭到停用,如有虛假願接受法律處罰的聲明。
◎此述侵權者(用戶)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以及出具一份聲明:聲明該用戶同意以其地址所在之管轄區的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擁有司法管轄權,或者,
若該用戶的地址不在美國境內,則同意以服務提供者所在之任何管轄區為準,且此述侵權者(用戶)會接收通知人或其代理人送達的資訊。
在收到包含上文所述信息的反控告通知書後,服務提供者將會:
◎盡快提供反控告通知書的副本給投訴方。
◎告知投訴方,會在十(10)個工作天內將已經移除的素材(內容)復原或重新開通存取管道。
◎在收到反控告通知書後的十 (10) 至十四 (14) 個工作天內,將已經移除的素材(內容)復原或重新開通存取管道,前提是服務供應商的指定代理人並未收到投訴方的通知,
已經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命令,禁止此述侵權者(用戶)針對服務提供者網路或系統上之素材(內容)從事相關的侵權活動。
注意:
根據美國法典標題17第512(f)節的規定,關於該項侵害權利之通知或相反之通知,如係故意偽造通知者,均須負偽證之責任。
任何人如故意歪曲內容造假,對於因此而受損害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訴訟與律師費用。